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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坚持公平公正。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应一视同仁,赋予不同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以平等的国民待遇,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外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行政机关不得歧视。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相关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允许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程序规范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能、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受理并办结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验、核查或作出准予、不予许可决定前,要切实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阻止申请人就行政许可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新闻出版行政许可受国家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二章 受理与审查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在属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委托或派驻窗口(以下简称委派窗口),依照法定职能、依据法定条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依法予以受理,并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承办人签字后各自保存备查。委派窗口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许可申请的相关材料送达行政机关。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委派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其中,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即时告知;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勘验;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发现重大错讹或疑点时,应及时通知下级行政机关重新核查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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