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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21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不发青岛):

  现将《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提高对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培训力度,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认真领会、准确把握《办法》主要精神和基本要求,为稳步推进个体工商户的建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个体税收管理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各地要结合《办法》的贯彻,针对日常征管和宏观税负分析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针对性强、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切实强化对个体建帐户的税源控管力度。对申报税额低于双定户平均定额或长期偏低的个体建帐户,无充分理由的,一律依法实行核定征收或双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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