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深化公办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公办职业教育机构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鼓励公办职业教育机构通过“股份合作”、“公办民助”、“国有民办”、“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格局。
为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和行业学会业务指导的作用,创造条件逐步将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与行业对口原则,划归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和行业学会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职业教育机构的协调和管理,努力推进校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尽快改变我省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小、效益低的现状,打造我省职业教育品牌。
积极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示范、带动、援助作用,为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服务。大力支持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与市县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中心)联合招生、合作办学,采取灵活的办学模式带动市县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中心)发展。市县政府要大力鼓励和积极引导初中毕业学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
(十三)深化公办职业院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聘任制,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人才合理流动的管理制度。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落实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学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
(十四)推进民办职业教育的改革创新。各级政府要广泛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大力发展特色鲜明的民办职业教育。要积极探索完善民办职业教育发展模式,促进和引导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改善办学条件和加强内涵建设,定期表彰奖励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大力倡导企业和个人参与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关单位把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以出租或转让等形式支持发展职业教育。积极鼓励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民办职业教育机构的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健康发展。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五)建立领导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发展职业教育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省政府成立以常务副省长为组长,主管教育的副省长为副组长,教育、发改、财政、人事劳动、国土、农业、交通、文体、科技、税务、建设、卫生、国资委、扶贫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全省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承担发展职业教育的重任。市、县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