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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关于对国务院和市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决定落实情况检查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关于对国务院和市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决定落实情况检查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6〕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关于对国务院和市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对国务院和市政府加强环境保护
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决定》(津政发〔2006〕86号,以下简称两个《决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贯彻落实两个《决定》,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检查方案。

  一、检查内容

  检查各区县政府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委办局贯彻落实两个《决定》及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2006年至2008年巩固提高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果三年工作指标的通知》(津政发〔2006〕61号)的情况。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每年11至12月对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方式

  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要求

  (一)各单位认真做好检查的准备工作。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检查内容和《〈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决定〉任务分解表》中的责任分工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整改;对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各单位在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写出自查报告并盖章,于每年11月15日前(2006年12月30日前)送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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