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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户籍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九条 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逐步探索建立由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等为主体的协税护税网络,及时掌控户籍变动情况。

  (一)可充分发挥市场管理部门的作用,由实行委托代征的专业市场或综合市场管理部门,定期将承租人户籍变化情况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

  (二)可充分利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熟悉当地户籍变化情况的优势,不定期开展户籍情况交流,及时掌控户籍变化情况。

  (三)可吸纳群众基础好、影响力大、纳税态度积极的纳税人骨干组成协税护税小组,协助国税机关做好户籍监控工作。

  第三十条 发挥税收宣传作用,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户籍管理相关规定,无偿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

  可根据纳税人的需求,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如通过在工商部门放置税务登记事项提示卡或者明白纸的方式,提醒新办工商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办理国税务登记,等等。

  第三十一条 实行户籍管理公告制度,定期不定期在办税服务厅、专业市场、乡镇集市等场所或者通过外部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布停业、注销以及非正常等纳税人的相关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适应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工作要求,在明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以效能管理为中心,强化对户籍监控的过程监督与结果考核,确保户籍监控职责落实到位。

  第三十三条 立足信息化实际,探索实行户籍信息发布与分析预警,对户籍管理信息进行定期发布,并通过对相关信息的比对分析,及时发现问题进行预警,实现对户籍监控的有效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应办未办国税登记、停业、注销以及非正常等纳税人增减变动情况和相关指标,由省局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查询统计,分市、县进行排序,按季进行信息发布。

  对指标异常、超出全省平均幅度的,由省局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进行预警,主要包括:逾期应办未办登记纳税人预警、非正常户比例偏高预警、失踪纳税人重新经营预警、注销户异常情况预警以及一年内停业三次以上或停业6个月以上纳税人预警等,并由市局组织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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