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户籍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对逾期应办未办变更登记的纳税人,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

  (三)对未按规定办理复业以及一直处于生产经营状态的假停业户,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对于已注销登记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假注销户以及因为经营不善被依法破产、解散后仍存续经营的纳税人,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重新办理国税登记;

  (五)对因改制、改组而新建、合并、分设、分立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应税务登记事宜的纳税人,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按规定办理登记事宜;

  (六)对发现的非正常户,责令其限期履行尚未履行的申报纳税义务和办理尚未办理的其他涉税事宜;

  (七)对已开始正常生产经营的筹建期状态纳税人,责令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八)对外埠纳税人《外管证》所记载的货物品种与数量与实际不一致的,责令其补缴税款;

  (九)对未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责令其限期改正;

  (十)对应领取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纳入无证户管理, 并将相关信息向工商部门反馈;

  (十一)对未按规定报备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以及未按规定报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账户账号的纳税人,责令其限期改正;

  (十二)对核定的征收项目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一致或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及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三)对涉税资格认定要件发生变化,已不具备资格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及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四)对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定期巡查和重点核查的情况应进行详细记录,形成规范的工作底稿,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区域或街道、纳税人名称、违法违章纳税人名称、违法违章问题、处理意见和情况分析等。

  定期巡查和重点核查记录的具体格式由市级国税机关确定。

第五章 协税护税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完善并落实户籍监控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强化税收宣传,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对漏征漏管问题进行监管,形成控管合力。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