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户籍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原则上,对城区、建制镇和工矿区等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区每半年巡查一遍,对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巡查可按年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户籍重点核查制度,根据户籍管理工作需要,由税收管理员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纳税人实施重点核查,以有效解决纳税人应办未办国税登记、假停业、假注销和非正常户比例偏高等漏征漏管问题。

  第二十三条 重点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停业纳税人相关情况,重点关注纳税人办理停业后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假停业现象;

  (二)检查注销纳税人相关情况,重点关注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后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假注销现象;

  (三)检查已认定的非正常户相关情况,重点关注纳税人走逃失踪后通过更换名称等方式重新办理国税登记逃避纳税义务等现象。

  (四)调查核实通过外部信息应用发现的漏征漏管疑点信息;

  (五)调查核实社会举报的漏征漏管疑点信息;

  (六)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核查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停业、注销和非正常等纳税人的重点核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定期从综合征管系统中抽取部分停业、注销和非正常等纳税人信息,进行逐户、实地核查。

  (二)对新办停业、注销纳税人以及新认定的非正常户,自批准或认定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实地核查;自批准或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重点核查。

  (三)对非正常户,通过非正常户与新设立纳税人之间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比对,或通过省局公告的全省走逃失踪欠税纳税人信息与本辖区纳税人信息的比对分析,排查疑点,据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五条 定期巡查与重点核查要与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实行复合式监控,把对税收政策法规、办税程序的宣传以及日常税源监控的内容融入到实地检查中,提高工作质效。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在定期巡查和重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逾期应办未办国税登记的纳税人,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办理国税登记,及时纳入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