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上述四部门信息应用的具体开展,结合外部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进行。四部门以外的外部信息应用,由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四部门信息应用适时开展,可区别情况选择网络、软盘或手工等方式。
第四章 日常动态监控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并落实日常户籍监控制度,采取定期巡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纳税人户籍状况实行动态监控。
第十九条 实行户籍定期巡查制度,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或由税收管理员按管片职责定期对辖区内纳税人实施实地巡查,全面了解纳税人户籍相关信息及变动情况,摸清户籍底数,及时发现和清理漏征漏管户。
第二十条 定期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纳税人户籍登记情况,重点关注专业市场、商业街、写字楼、商场出租柜台、直销行业、企业集团内设或下属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各类营利性办事处、中转仓库的户籍登记情况,清查应办未办国税登记的纳税人;
(二)调查了解已办国税登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变动情况,重点关注纳税人改制、改组、合并、分设、分立、撤销和破产等信息;
(三)调查了解外埠纳税人来本地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重点关注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使用与报验情况;
(四)检查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件情况;
(五)检查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备情况;
(六)检查纳税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账户账号报备情况;
(七)调查了解纳税人税种登记基本情况,重点关注国税机关核定的税收征收项目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一致性以及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征收项目的核定情况;
(八)调查了解纳税人涉税资格认定基本情况,重点关注涉税资格认定要件的变动情况;
(九)调查了解筹建期纳税人基本情况,重点关注其是否开始正常生产经营;
(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巡查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巡查的周期,由市级国税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税源分布状况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