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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户籍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外部信息应用本着方便、实用、高效的原则,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尽可能实现信息交换、应用自动化。

  第十五条 工商、地税、质监、统计四部门的外部信息,由省国税局负责通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外部信息系统”)进行采集、比对、清分和调查核实结果的统计分析。

  (一)对工商部门信息实行按月采集、比对,并将疑点信息清分至基层调查核实,重点关注已办工商登记未办国税登记以及国税已注销登记工商未注销登记等疑点户信息;

  (二)对地税部门信息实行按天采集、比对,并将疑点信息清分至基层调查核实,重点关注国税已停业而地税未停业,国税已注销登记而地税未注销登记,国税非正常而地税正常管理纳税人以及应属国税管理(如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应在国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设立纳税人)但未办国税登记纳税人等疑点户信息;

  (三)对质监部门信息实行实时采集、比对,并将疑点信息清分至基层调查核实,重点关注已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国税登记纳税人疑点信息,特别是已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不需办理工商登记纳税人的信息;

  (四)统计部门经济普查信息实行按半年采集、比对,并将疑点信息清分至基层调查核实,重点关注经济普查信息中未办国税登记纳税人信息。

  第十六条 对省局通过外部信息比对发现的疑点问题,由税收管理员根据提供的经营地址、法人和电话号码等线索逐户进行实地重点核查,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录入外部信息系统。

  (一)属逾期应办未办国税登记的,责令其办理国税登记,及时纳入管理;

  (二)属应办国税登记但未到办理期限的,可以主动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示其按规定到国税机关办理登记;

  (三)属应领取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纳入无证户管理;

  (四)属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依法不需办理国税登记的,进行记录和反馈;

  (五)属地税单管户的,进行记录和反馈;

  (六)属“查无此户”或其它情况的,说明原因,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记录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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