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户籍监控分为已控管纳税人户籍状态监控和漏管纳税人户籍监控。
已控管纳税人户籍状态监控是指对已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纳入国税机关管理纳税人的状态监控,包括税务登记(如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复业登记、非正常户认定与解除、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状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备状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账户账号报备状态,税种登记状态以及涉税资格认定状态等的监控。
漏管纳税人户籍监控是指对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应纳入国税控管范围但处于漏管状态纳税人的监控。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户籍监控实行属地管理,划片包干,按照管辖区域界定工作范围。
第七条 征管部门是户籍监控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籍监控的组织、落实、监督与考核。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外部户籍信息交换、比对、清分以及基层调查核实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等;
(二)负责户籍定期巡查和重点核查等日常动态监控活动的组织开展;
(三)负责户籍监控相关信息发布与分析预警以及户籍档案信息的综合管理;
(四)负责基层税源管理部门户籍监控的监督、指导;
(五)负责户籍监控的考核以及完善户籍监控意见与措施的制定;
(六)其他户籍监控相关工作。
第八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户籍监控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外部户籍信息比对疑点的调查核实、处理与反馈;
(二)负责户籍定期巡查和重点核查等日常动态监控活动的具体实施;
(三)负责户籍档案信息的调查核实以及综合征管系统中相关信息的实时维护;
(四)负责户籍监控情况的统计分析与问题反馈以及强化户籍监控合理化建议的提出;
(五)其他户籍监控相关工作。
第九条 信息中心负责国税机关内部户籍监控以及国税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间户籍信息交换与共享的技术支持与相关系统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