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户籍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20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解决当前户籍管理中存在的漏征漏管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强化户籍监控,建立纳税人户籍监控的长效机制,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户籍监控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户籍监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户籍管理,建立纳税人户籍监控长效机制,预防和遏制漏征漏管现象发生,堵塞税收管理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山东省国税系统负责管辖的所有纳税人的户籍监控,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户籍监控(以下简称“户籍监控”)是指国税机关以税收征管信息化为依托,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信息资源,从预防、预警、核查、内部管理四个方面入手,全方位、多角度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等户籍动态情况实施有效监控的税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 户籍监控遵循依法行政、规范齐全、简约高效的原则,以强化税收管理员管理责任为核心,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主线,以国地税协作、社会化综合治税为补充,逐步构建信息化支撑下的“国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户籍监控体系,实现税源清楚、税基准确、户籍完备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