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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机外发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或其他具备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

  (二)定额发票适用于个体定期定额业户、实行核定征收的小规模企业及其他自愿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

  (三)手工(写)版发票适用于暂不具备计算机开具发票条件及暂时不便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

  (四)国家对发票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纳税人办理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的,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的许可申请,5日内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所需发票的种类、数量和金额版位等进行实地核实,并出具核查报告。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税收管理员的核查报告,按照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发票领购资格许可,并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核定发票票种,核发《发票领购簿》(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共用),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公章。《发票领购簿》一户一簿。

  第七条 对使用手工(写)版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其经营规模核定使用不同金额版位的发票,并且严格控制高金额版位发票的发放和使用范围。

  (一)万元版发票供单笔销售或提供劳务金额通常在一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领购使用;

  (二)千元版发票供单笔销售或提供劳务金额通常在一千元(含)以上、一万元(不含)以下的纳税人领购使用;

  (三)百元版发票供单笔销售或提供劳务金额通常在一千元(不含)以下的纳税人领购使用。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纳税信用等级的不同,合理确定纳税人的发票领购数量。纳税人每次领购发票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控制企业冠名发票的印制范围。对发票使用量大、开具要求特殊、国税机关提供的统一版式发票确实不能满足需要、且能按规定向国税机关报送发票开具信息的纳税人,需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级国税机关按照规定审核批准。

  第十条 为防止纳税人转借、买卖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主管国税机关发售定额发票和手工(写)版发票时,可要求其当场逐份在领购的发票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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