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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徐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徐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徐政发〔2006〕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发布《徐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请遵照执行。

  2007年1月15日

  徐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以外的文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权、责统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四)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五)符合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或者段落形式表述。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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