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在2007年4月至6月调查取证阶段,原外挂车船转回我市车籍地、船籍港入户的,补足从2006年10月公告之日起在外挂省市所缴的车船规费与我省应缴规费的差额,从次月起按我省规定缴纳规费。
(四)凡2007年7月1日后,外挂车船未主动转回我市车籍地、船籍港入户的,在认定外挂事实后,除补足从2006年10月公告之日起的规费差额、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视为逃费车船,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五)对外挂车船,按上述规定处理后,从次月起按我省规定征收规费。并将未转回我市入籍的外挂车船,列入重点监管名单,通报全市,媒体曝光,在营运证上加盖外挂车辆或船舶印章,一旦发现违章行为,各相关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徐州市营业性驾驶员不得驾驶外挂车船,凡违规驾驶外挂车船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停业学习培训5天,并重新考试,并在从业资格证上进行记录,记录超过3次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六)对船证不符的外挂船舶,航道管理机构配合海事船检机构实船丈量后,确定其计费基数,征收有关规费。
(七)对无税费缴讫凭证的外挂车船,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坚决打击违法办理车辆号牌或船舶证照外挂的中介机构、经销商和个人,严肃查处跨省市征收税费的违法行为。
(九)对妨碍和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坚持原则,依法处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认定为外挂;对经调查取证确认的外挂车船,一般应以足额补收交通规费为原则,对少数确需加收滞纳金或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慎重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对认定有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已收税费按规定程序及时退还。
(二)要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政务公开,执法公平,防止出现公路、河道“三乱”行为,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越权行政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联动机制。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问题,通报情况,推进工作。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明确专人负责治理外挂车船工作的日常联系,加强部门沟通,实行信息共享。
(四)建立信息抄报制度和共享机制。公安、农机、海事等部门对转入我市入籍的外挂车船,自转入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将转入登记信息抄报交通、税务等部门。
(五)建立计划月报制度。各县(市)、贾汪区政府以及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于每月5日前向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当月书面工作计划以及上月计划完成情况。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于每月10日前将情况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