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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辆船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调查取证阶段(2007年4月至6月)。
  主要任务是充分调查取证,准确认定外挂车船。
  1.公安、农机、交通、税务等各涉及车船税费征收的部门,要重点对车船主户籍地、居住地,车辆、船舶经常停靠地、行驶区域,货源集散地、大型厂矿、运输业户、运费支付和车船运营情况等进行调查,采取多种方式主动收集外挂车船资料,为外挂车船的认定提供可靠证据。
  2.各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严格按规定慎重认定车船外挂事实,登记台账,建立档案,一车一档,一船一档,及时交流外挂车船回归信息,互通情况,做到信息共享。
  3.各有关部门对认定的外挂车船,结合各自职能,研究具体的整治打击方案。
  4.各运输企业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真实详细资料,为调查人员查阅资料提供方便。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7月至10月)
  主要任务是各相关部门对未转回我市入籍或未办理驻地经营手续的外挂车船进行集中打击。
  1.对在2007年7月1日后未转回我市入籍或未办理驻地经营手续的外挂车船,视同我市在籍车船进行税费征收管理,依法给予处罚。
  2.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源头稽查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组织人员积极开展外挂车船集中查处工作。
  3.各相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中介机构、经销商以及个人违法代为办理车船登记、注册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取缔此类非法中介代办行为。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11月至12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总结外挂车船治理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治理外挂车船的长效措施。市政府组织对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进行检查考核,对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外挂车船的处理方式
  (一)优化服务措施,鼓励主动回归。放宽准入条件,公安、农机、交通等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外挂车船转籍入户条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放宽转籍入户条件;优化税费征收措施,各税费征收相关部门制定合理的有利引导外挂车船回归的税费征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简化办事手续,各相关部门设立专门窗口,提高办事效率,热情为外挂车船转籍回归提供优质服务。
  (二)凡在2006年10月至12月,原外挂车船主动转回我市车籍地、船籍港入户的,本期间原在外挂省市所缴的车船税费低于我市车船税费的差额免予补征,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或奖励。凡在2007年1月至3月,原外挂车船主动转回我市车籍地、船籍港入户的,本期间原在外挂省市所缴的车船税费低于我市车船税费的差额免予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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