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外挂车船治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把关、指导和监督,跟踪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适用问题。
(二)交通部门:负责对外挂车船的调查取证、稽查与认定工作;在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配合下,核查车船委托定期检验资料、登记注册以及车船纳税等情况;负责对认定的外挂车船交通规费征收工作;责成认定的外挂车船主办理转籍手续;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和水上安全管理,对在我市从事运输经营的外挂车船,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简化办理手续,设立专门窗口,热情为返回本市落藉的外挂船舶提供登记注册等入籍服务;负责车辆二级维护的监督检查和船舶登记、检验工作,依法打击船证不符、无船舶证照、假船舶证照、一船多证等违法行为;为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资料。
(三)公安部门:严格限制本地车辆外转其他省市,控制本地车辆非正常外流;依法打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中介机构、经销商和个人违法办理车船外挂号牌、证书的行为,以及外省到我市设点征收车船税费的行为,及时将查处的情况向外省市相关部门通报;简化办理手续,放宽准入条件,设立专门窗口,热情为返回本市入籍的外挂车辆提供转籍登记等服务;加强对委托定期检验车辆的审核工作,配合交通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外挂车辆委托检验的相应资料等;对抗缴国家税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四)农机部门:农机监理机构要简化办理手续,放宽准入条件,设立专门窗口,热情为返回本市入籍的农机车辆等提供转籍登记服务;依法严格发放农机牌证,做好大吨小标农机车辆的证件更正工作;加强对委托定期检验农机车辆的审核工作,配合交通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外挂农机车辆委托检验的相应资料等。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农机、海事等部门研究确定外挂车船转籍入户条件,指导、协调外挂车船回归的登记、检验工作。
(六)财政部门:加强对外挂车船所缴规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规费及时足额解缴国库;审核专项治理经费预算,为外挂车船治理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七)价格部门:负责对有关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研究有关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
(八)税务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认定的外挂车船经营者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税收应征不漏;与本地区交通、公安等部门配合,及时取得相关部门认定的在我市从事营运的外挂车船信息,对外挂车船或非我市居民但在我市境内从事营运业务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及时为其在居住地(或劳动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征管范围;为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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