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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转发加强煤矿企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转发加强煤矿企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经煤安〔2007〕3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市电力公司,重庆煤炭(集团)公司,有关供电企业:

  2006年11月份以来,山西省、黑龙江省先后发生了三起因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在没有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重新送电引起瓦斯爆炸的特大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做出了重要批示,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国家电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矿〔2006〕25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煤矿供电的管理工作

  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企业是特殊供电用户,各供电企业对合法煤矿企业供电应按一级负荷对待,避免随意拉闸限电,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对涉及煤矿地区有计划的停送电,要严格按制定的拉限电序位进行操作,并提前通知煤矿企业。对煤矿的安全供电管理纳入各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的年度重点工作,建立和完善供电企业对煤矿安全供电管理的工作体系,加强煤矿用户的供电合同管理、基础资料和停送电程序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为煤矿提供可靠的供电服务。

  二、加强煤矿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煤矿用电安全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矿山电力设计规范》和《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用电系统和规章制度,把用电系统正常运行使用纳入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内容,定期排查治理用电系统存在的隐患。全面核查煤矿企业用电安全情况,重点是煤矿企业受电设施和应急自备电源运行维护是否及时、技术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建立完善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运行操作人员是否接受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上岗资格;用电系统运行值班是否正常,与供电企业的停送电联系是否畅通;是否制定供电中断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是否存在影响安全用电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年产6万吨及以上矿井必须具备双回路电源,年产6万吨及以下矿井确因特殊情况暂无双回路电源的,必须安装自备发电电源,其容量能满足矿井通风、排水、提升等用电环节的需求,其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保证可靠启动及运行。一旦发生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要立即按规定采取措施,撤出人员;恢复通风、供电时,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排放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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