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苏卫监督〔2006〕24号 2006年10月20日)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水平,根据《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3〕24号)的要求,在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卫生监督工作是政府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管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管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为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
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3〕24号)的精神,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全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都设置了卫生监督所,专职行使卫生监督职能,基本形成了省、市、县(市)三级卫生监督网络,一些县(市)还在中心乡镇设立了卫生监督分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我省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卫生监督机构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力量不足,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卫生监督工作发展不平衡。这些既严重影响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也影响了公共卫生工作整体目标的实现。各地、各部门要从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卫生监督作为保障群众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要求,在全面建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本建成应急医疗救治体系的基础上,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