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紧紧围绕为老人服务,让老人满意的目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建立健全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制度,实行院务公开。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并真正发挥其在民主决策、财务管理和服务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实行院长负责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管理服务工作责任到人。充分发挥乡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的作用,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供养服务。在做好供养工作的同时,要利用现有养老设施,积极开展面向社会老人的托老和寄养服务。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财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四)解决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有关待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工作人员与在院供(寄)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制管理。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以满足供养服务需要。切实解决好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生活待遇,逐步解决其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对新录用的服务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结合实际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逐步引入专业化的管理与服务人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层次。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条例》规定落到实处
依法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加强五保供养工作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强化督促检查,全面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落实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包护责任,承担五保对象日常照料、精神慰藉、死后安葬等职责。
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完善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加强供养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逐年推进;财政部门要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加强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按时足额拨付,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正常运转;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扶持和帮助;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计,依法从严查处违反资金管理使用的单位和人员;新闻媒体要加强《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