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足额落实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农村五保供养经费要纳入县(市)级财政预算,按照供养标准足额安排资金。资金发放时,县(市)民政部门要定时将审定的供养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表送同级财政部门。集中供养的,由县(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入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的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分散供养的,由县(市)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将资金拨入所在乡镇金融网点,存入五保对象个人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为有效解决五保对象看病难、丧葬经费筹集难问题,各地可以从供养经费中统筹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和丧葬费用。
(四)切实解决农村五保对象医疗问题。要通过农村五保供养、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医疗救助等途径,努力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看病难问题。各地在制定五保供养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必需的医疗费用,落实供养资金中的医疗费用,用于一般常见疾病的治疗开支。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使其享受相应的大病统筹保障政策待遇。加大农村医疗救助力度,对患大病的五保供养对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需个人负担的其余医药费通过农村医疗救助予以补助。
三、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努力提高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率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社会公益性组织,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各地要按照《条例》要求,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服务机构建设和改造步伐。
(一)继续实施“关爱工程”。各地要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继续组织实施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新建、改建和扩建为主要内容的“关爱工程”,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乡村规划和新农村建设中,要根据五保老人数量和养老需求提高的实际情况,将“关爱工程”建设纳入规划。对实施“关爱工程”必须的建设用地,按程序报批后以划拨方式提供。充分利用乡镇合并和布局调整形成的存量资产,对现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设施进行改造完善。要不断提高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率。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并在收费上给予减免。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中,国土、建设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免收各种规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捐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要全面落实有关鼓励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