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0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二)简化审批手续。通过缩小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取消初审、精简申请材料等多种手段,简化审批手续。简化手续的项目共13项,具体项目及其简化方案见附件6。
六、严格审批项目的设置
(一)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库。经本次改革拟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权责统一、动态管理”的原则,另行编制《重庆市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规范审批项目的设置依据。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一律无效。
自《目录》公布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非许可类审批项目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项目,应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国务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许可类审批项目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项目,确有必要实施的,应依照法定程序纳入《目录》后方可实施,没有纳入的,一律不得实施。
(三)严格审批项目的设置程序。今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审批项目;确有必要新设的,实施部门应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审批项目设置的专项论证报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通过公开听证、专家评审、网上投票等方式对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审查,未经专题审查同意的,一律不得新设。
七、其他规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活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自身的审批权限,参照执行本决定;但是,本决定有关并联审批的规定,适用于纳入建设领域“五段式并联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区县(自治县、市)协办部门。
本决定不适用于涉及宗教事务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本决定所称市人民政府所辖各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市级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本决定暂不将涉及招投标活动的行政审批纳入改革范围,待相关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另行调整、规范。但是,本决定取消、停止实施的项目除外。
(四)设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许可项目,并由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许可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授权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审批工作的开展情况。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要对本决定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决定的,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情况严重的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及时报请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参照《
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
(六)本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取消或停止实施的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57项)
┌──┬──────┬─────────────┬────────────┬────┐
│序号│ 项目名称 │ 设置依据 │ 备 注 │审批部门│
├──┼──────┼─────────────┼────────────┼────┤
│ 1 │反倾销产品项│商务部公告和《海关总署关于│ │ 市经委 │
│ │目审核 │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 │ │
│ │ │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通│ │ │
│ │ │知》 │ │ │
├──┼──────┼─────────────┼────────────┼────┤
│ 2 │民族贸易和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 │市民宗委│
│ │族用品生产企│彻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用│ │ │
│ │业优惠利率贷│品生产政策的通知》(渝府〔│ │ │
│ │款额度、专项│1999〕30号);《中国工商银│ │ │
│ │贴息贷款审核│行关于使用民族用品生产专项│ │ │
│ │ │贴息贷款的管理规定》(民委│ │ │
│ │ │(经)字〔1992〕第113号) │ │ │
├──┼──────┼─────────────┼────────────┼────┤
│ 3 │本市船舶所有│《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 │人申领船舶户│ │ │ │
│ │口簿和船舶户│ │ │ │
│ │牌 │ │ │ │
├──┼──────┼─────────────┼────────────┤ │
│ 4 │船舶买卖、转│《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 │
│ │让、出租、报│ │ │ │
│ │废、办理变更│ │ │ │
│ │或注销登记 │ │ │ │
├──┼──────┼─────────────┼────────────┤ │
│ 5 │水域举办商贸│《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 │
│ │群众性活动许│ │ │ │
│ │可 │ │ │ │
├──┼──────┼─────────────┼────────────┤ │
│ 6 │水域从事特种│《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 │
│ │行业审批 │ │ │ │
├──┼──────┼─────────────┼────────────┤ │
│ 7 │水域打捞业登│《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 │
│ │记备案 │ │ │ │
├──┼──────┼─────────────┼────────────┤ │
│ 8 │水域娱乐业治│《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 │
│ │安审核 │ │ │ │
├──┼──────┼─────────────┼────────────┤ │
│ 9 │水域汽车修理│《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 │
│ │业登记备案 │ │ │ │
├──┼──────┼─────────────┼────────────┼────┤
│ 10 │递延资产的新│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 │市财政局│
│ │增项目名称、│务监管若干问题的规定》(财│ │ │
│ │金额、摊销计│工字〔1997〕346号) │ │ │
│ │划的审批 │ │ │ │
├──┼──────┼─────────────┼────────────┼────┤
│ 11 │年度财务报告│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 │市财政局│
│ │书和年度会计│务监管若干问题的规定》(财│ │ │
│ │报表(含对政│工字〔1997〕346号) │ │ │
│ │策性亏损企业│ │ │ │
│ │决算审批)的│ │ │ │
│ │审批 │ │ │ │
├──┼──────┼─────────────┼────────────┤ │
│ 12 │世界银行贷款│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 │ │
│ │项目管理费使│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 │ │
│ │用的审批 │》(财世字〔1998〕90号) │ │ │
├──┼──────┼─────────────┼────────────┼────┤
│ 13 │部分专业技术│人事部及国家有关部委文件规│ │市人事局│
│ │人员执业资格│定 │ │ │
│ │注册登记 │ │ │ │
├──┼──────┼─────────────┼────────────┼────┤
│ 14 │矿山企业占用│《重庆市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 │市国土房│
│ │、报损、注销│理试行办法》 │ │管局 │
│ │矿产资源储量│ │ │ │
│ │审批 │ │ │ │
├──┼──────┼─────────────┼────────────┤ │
│ 15 │探矿权抵押审│《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 │ │
│ │批 │ │ │ │
├──┼──────┼─────────────┼────────────┤ │
│ 16 │探矿权出租审│《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 │ │
│ │批 │ │ │ │
├──┼──────┼─────────────┼────────────┤ │
│ 17 │集资合作建房│《重庆市城镇集资合作建房管│部分取消。同时改为“市属│ │
│ │审批 │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审批”,│ │
│ │ │8号) │并改为由市国资委审批。(│ │
│ │ │ │集资合作建房的实施范围为│ │
│ │ │ │住房货币化分配尚不能启动│ │
│ │ │ │的困难企业、独立工矿企业│ │
│ │ │ │,其他企业和党政机关不再│ │
│ │ │ │实行集资合作建房政策。集│ │
│ │ │ │资合作建房的企业是否符合│ │
│ │ │ │集资合作建房的条件,由市│ │
│ │ │ │国资委审批) │ │
├──┼──────┼─────────────┼────────────┼────┤
│ 18 │政府公益性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得施工、设计、监理、咨│ 市建委 │
│ │目建设管理代│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询等资质的单位均可从事代│ │
│ │理机构资质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工作 │ │
│ │批 │(渝府发〔2003〕10号) │ │ │
├──┼──────┼─────────────┼────────────┤ │
│ 19 │工程造价计算│《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由软件用户对工程造价计算│ │
│ │机软件测定 │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机软件的性能进行评价 │ │
│ │ │号) │ │ │
├──┼──────┼─────────────┼────────────┤ │
│ 20 │建设工程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 │
│ │文件备案 │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 │ │建设部第89号令) │ │ │
├──┼──────┼─────────────┼────────────┤ │
│ 21 │建设工程类别│《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 │ │
│ │核定 │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 │ │
│ │ │号) │ │ │
├──┼──────┼─────────────┼────────────┤ │
│ 22 │工程招标代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 │
│ │机构资格复查│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 │
│ │ │79号) │ │ │
├──┼──────┼─────────────┼────────────┼────┤
│ 23 │施工企业劳动│《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 │ 市建委 │
│ │保险费取费标│、市物价局关于颁发〈重庆市│ │ │
│ │准核定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 │
├──┼──────┼─────────────┼────────────┼────┤
│ 24 │二次供水设施│《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 │市市政委│
│ │与城市供水管│管理 │ │ │
│ │网直接连接的│办法》 │ │ │
│ │审查许可 │ │ │ │
├──┼──────┼─────────────┼────────────┤ │
│ 25 │新建、改建、│《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 │ │
│ │扩建二次供水│管理 │ │ │
│ │企业审查许可│办法》 │ │ │
├──┼──────┼─────────────┼────────────┼────┤
│ 26 │公路、水运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消,改为行政机关内部管│ 市交委 │
│ │工企业资质初│ │理,即由市建委(实施主体│ │
│ │审 │ │)征求市交委意见后办理 │ │
├──┼──────┼─────────────┼────────────┤ │
│ 27 │公路养护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取消,由审批转为行业协会│ │
│ │从业单位资质│规定》 │自律 │ │
│ │评定 │ │ │ │
├──┼──────┼─────────────┼────────────┤ │
│ 28 │船舶进入或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 │ │
│ │越禁航区许可│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 │ │ │
├──┼──────┼─────────────┼────────────┼────┤
│ 29 │组建公益性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 │市水利局│
│ │利工程建设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 │
│ │目法人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 │ │ │
├──┼──────┼─────────────┼────────────┼────┤
│ 30 │食用菌种生产│《食用菌种管理办法》 │ │市农业局│
│ │经营许可审批│ │ │ │
├──┼──────┼─────────────┼────────────┼────┤
│ 31 │设立互联网上│《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市文化广│
│ │网服务营业场│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 │电局 │
│ │所连锁经营单│(文市发〔2003〕15号) │ │ │
│ │位审批 │ │ │ │
├──┼──────┼─────────────┼────────────┼────┤
│ 32 │国产特殊用途│卫生部令第13号《化妆品卫生│ │市卫生局│
│ │化妆品初审 │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 │ │
├──┼──────┼─────────────┼────────────┤ │
│ 33 │消毒剂、消毒│《消毒管理办法》 │ │ │
│ │器械卫生许可│ │ │ │
│ │初审 │ │ │ │
├──┼──────┼─────────────┼────────────┤ │
│ 34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管理办法》 │ │ │
│ │卫生许可 │ │ │ │
├──┼──────┼─────────────┼────────────┤ │
│ 35 │卫生用品备案│《消毒管理办法》 │ │ │
├──┼──────┼─────────────┼────────────┤ │
│ 36 │陶瓷食具容器│《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 │
│ │(对生产加工│》 │ │ │
│ │单位采取新的│ │ │ │
│ │染料、釉彩加│ │ │ │
│ │工或生产新产│ │ │ │
│ │品)初审 │ │ │ │
├──┼──────┼─────────────┼────────────┼────┤
│ 37 │食品用橡胶制│《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 │市卫生局│
│ │品(对生产食│法》 │ │ │
│ │品用橡胶制品│ │ │ │
│ │更改配方中原│ │ │ │
│ │料品种)初审│ │ │ │
├──┼──────┼─────────────┼────────────┤ │
│ 38 │涉及饮用水卫│《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 │ │
│ │生安全的产品│法》 │ │ │
│ │(与饮用水接│ │ │ │
│ │触的防护涂料│ │ │ │
│ │、水质处理器│ │ │ │
│ │及新材料和化│ │ │ │
│ │学物质)卫生│ │ │ │
│ │许可的初审 │ │ │ │
├──┼──────┼─────────────┼────────────┤ │
│ 39 │调味品(采用│《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 │ │
│ │新工艺生产新│ │ │ │
│ │品种、用酸解│ │ │ │
│ │法生产酱油)│ │ │ │
│ │审批 │ │ │ │
├──┼──────┼─────────────┼────────────┼────┤
│ 40 │企业改制审批│渝外经贸发〔2000〕320号 │ │市外经贸│
├──┼──────┼─────────────┼────────────┤委 │
│ 41 │外派劳务项目│外经贸合发〔2001〕137号 │ │ │
│ │审查(任务批│ │ │ │
│ │件) │ │ │ │
├──┼──────┼─────────────┼────────────┤ │
│ 42 │外派劳务项目│商合发〔2003〕44号 │ │ │
│ │审查(出境证│ │ │ │
│ │明) │ │ │ │
├──┼──────┼─────────────┼────────────┤ │
│ 43 │货代企业经营│原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令 │ │ │
│ │资格审批 │ │ │ │
├──┼──────┼─────────────┼────────────┼────┤
│ 44 │高新技术产业│渝地税发〔2001〕145号 │ │市地税局│
│ │化项目房产税│ │ │ │
│ │减免审批 │ │ │ │
├──┼──────┼─────────────┼────────────┤ │
│ 45 │科研转制企业│渝地税发〔2002〕14号 │ │ │
│ │房产税、土地│ │ │ │
│ │使用税减免审│ │ │ │
│ │批 │ │ │ │
├──┼──────┼─────────────┼────────────┤ │
│ 46 │民政福利企业│渝地税发〔2001〕145号 │ │ │
│ │房产税、土地│ │ │ │
│ │使用税减免审│ │ │ │
│ │批 │ │ │ │
├──┼──────┼─────────────┼────────────┤ │
│ 47 │高校后勤经济│渝地税发〔2002〕14号 │ │ │
│ │实体房产税、│ │ │ │
│ │土地使用税减│ │ │ │
│ │免审批 │ │ │ │
├──┼──────┼─────────────┼────────────┤ │
│ 48 │老年服务机构│渝地税发〔2002〕14号 │ │ │
│ │房产税、土地│ │ │ │
│ │使用税减免审│ │ │ │
│ │批 │ │ │ │
├──┼──────┼─────────────┼────────────┼────┤
│ 49 │医疗卫生机构│渝地税发〔2001〕231号 │ │市地税局│
│ │房产税、土地│ │ │ │
│ │使用税减免审│ │ │ │
│ │批 │ │ │ │
├──┼──────┼─────────────┼────────────┼────┤
│ 50 │设立出版物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除已经市出版行政部门按照│ 市新闻 │
│ │发市场审批 │ │新闻总署的限额依法批准的│ 出版局 │
│ │ │ │出版物批发市场外,我市不│ │
│ │ │ │得再批准设立出版物批发市│ │
│ │ │ │场或扩大现有市场规模;今│ │
│ │ │ │后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一律│ │
│ │ │ │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 │ │中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条件│ │
│ │ │ │进行审批;已经批准的批发│ │
│ │ │ │市场,5年内批发单位须达 │ │
│ │ │ │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 │ │中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批发│ │
│ │ │ │单位的条件 │ │
├──┼──────┼─────────────┼────────────┤ │
│ 51 │出版物准提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
│ │运 │ │ │ │
├──┼──────┼─────────────┼────────────┤ │
│ 52 │书刊印刷省级│《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统一纳入出版物印刷企业审│ │
│ │定点企业审批│ │批 │ │
├──┼──────┼─────────────┼────────────┼────┤
│ 53 │采伐更新验收│《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 │市林业局│
├──┼──────┼─────────────┼────────────┤ │
│ 54 │营利性治沙验│《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 │ │
│ │收 │ │ │ │
├──┼──────┼─────────────┼────────────┤ │
│ 55 │采伐作业质量│《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 │ │
│ │验收 │ │ │ │
├──┼──────┼─────────────┼────────────┼────┤
│ 56 │华侨回国定居│《国务院侨办关于华侨回国定│申请人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 市侨办 │
│ │审批 │居的审批意见》 │定居手续,侨办不审批 │ │
├──┼──────┼─────────────┼────────────┼────┤
│ 57 │建设项目防雷│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 │ │市气象局│
│ │装置施工图设│ │ │ │
│ │计审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