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200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四日
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尚不够行政处分的违法和不适当行政行为,给予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三条 对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惩戒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含郑州、洛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该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当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产生负面社会影响,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