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此前遗留的煤矿环境治理问题,各级政府要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按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对不属于企业职责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矿山环境问题,以地方政府为主,根据财力区分重点逐步解决。
4.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煤矿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工作,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按规定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确保资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资源税费政策
税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征收煤炭资源税。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征收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煤矿安全费和维简费,确保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来源;严格执行《河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6〕12号),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
(五)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调控
由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研究制定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制定我省煤炭资源开发准入标准,促进煤矿企业改组、改制,鼓励大煤矿兼并、收购中小煤矿,走规模化、集约经营道路,推进转变资源开发方式,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省国土资源厅抓紧编制煤炭勘查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组织开展规划矿区煤炭资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会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加强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管理的有关措施,探索建立我省煤炭等矿产地储备制度。同时,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等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促进煤炭等矿业权有序流动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六)其他资源有偿使用改革同步推进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矿业权交易制度,推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以下办法:河南省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形式上缴管理办法,国有地勘单位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转增国家资本金管理办法,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协议转让管理办法,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办法以及建立煤矿矿山环境治理生态恢复机制等制度办法。具体办法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三、加强对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