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对未按上述规定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勘查、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不得办理延续手续。
(二)建立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
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豫政〔2006〕51号)精神,建立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来源主要为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矿山企业、地勘单位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的股权以及股权红利、股权变现收入等。
为促进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将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成矿区(带)内煤炭资源的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作为支持重点,同时引导地方政府和社会资金投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形成良性投入机制,以满足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煤炭资源的需要。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三)建立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1.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试点矿山逐个进行评估,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督促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根据上述要求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并提出达到矿山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目标的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寿命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
2.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预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进行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