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河南省贯彻落实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7〕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煤炭工业局制订的《河南省贯彻落实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河南省贯彻落实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
省煤炭工业局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起,选择包括我省在内的8个煤炭主产省(区)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要坚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并举的原则,以深化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制度为核心,以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建立煤炭矿山环境与生态恢复责任机制为目标,相应调整煤炭资源税费政策,逐步使煤炭企业合理负担煤炭资源成本,使煤炭产品价格真实反映价值,各级政府依法监管并获得相应收益,同时加大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
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实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1.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2006年11月1日之前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下同)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其中采矿权按照剩余资源储量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人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核准或备案的价款评估结果,首先应当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可遵循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以折股方式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