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2008年底以前,对全省民族民间资源进行系统普查,基本摸清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整理建档,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
(三)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要建立国家、省、州(地、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定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标准,理顺保护和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评估体系、制度及评审程序。
(五)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确属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而面临濒危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进行抢救性保护。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建立民族文化保护区,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
(六)开展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命名活动。为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艺术,扩大民族民间艺术影响,在全省开展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命名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艺术馆、博物馆。
(七)重视传承人队伍的建设,为传承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通过政策扶持等措施,努力改变目前民族民间艺术队伍后继乏人的现状。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艺术传承人,要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
(八)重视继承发展。全省各地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扩大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效益,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提高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九)加强保护队伍建设。要培养一批素质高、业务精,对民族民间文化有浓厚感情和热情的专业队伍,形成青海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保护、研究和管理的人才库。
(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六、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按照“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保护责任。积极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既要防止开发性破坏,也要克服封闭式保护,正确处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注重保护好文化遗产资源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各地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并实施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抓好落实。积极推动我省贯彻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等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