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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积极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统筹规划、集中资金,按轻重缓急,实施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保护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实施保护工程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要对文物“复制、复建”进行严格限制;加强工程管理与监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四)加强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重视省、州(地、市)级博物馆、特色博物馆和行业博物馆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责任追究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和研究力度;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队伍素质;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
  (五)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
  (六)健全文物执法机构。加快文物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力量,确保文物安全。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
  注重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与评审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工作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破坏的,要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其主要范围是:民族民间造型艺术(包括民族民间绘画、雕塑、剪纸、刺绣、灯彩等),民族民间表演艺术(包括民族民间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民族民间文学(包括民族民间神话、传说、史诗等),民族民间特色活动(包括民俗活动、节庆活动、传统游艺活动等),以及其它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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