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实施道路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全面推行和强制实施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将有效化解和转移经营业户经营风险,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由省安监局牵头,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保监等有关部门配合,全面推进承运人责任险工作,实行统一保险金额、统一投保标准、统一赔付办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1?2家具有承保能力、信誉好、网络健全、服务周到的保险公司作为全省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保单位,营运客车每座位最低责任保险标准为20万元。2007年底前实施完成全省统一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交通运管部门对2007年底以后仍没有依法参加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取消线路经营资格。
八、加快全省营运汽车GPS安全服务系统的建设步伐。按照政府引导、行业管理、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推进、确保稳定的原则,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全省营运汽车GPS安全服务系统。先选择条件成熟、有积极性出租汽车公司、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试点,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启动营运汽车安装GPS工作,督促全省所有的出租汽车公司、道路运输企业在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省际客运车辆、市际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全部安装GPS,以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九、实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从2007年开始实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全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灾和事故善后处理。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安监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省交通厅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