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0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性,把做好精神卫生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负责地抓紧抓好。
各区、县要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防治机构,安排所需专项经费,制定相关政策,保障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将各级精神卫生相关机构建设纳入我市卫生发展规划。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的精神科和心理卫生门诊为辅助、基层医疗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逐步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在市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健康咨询门诊,不断完善医疗转诊制度,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逐步将精神卫生健康教育、轻型患者和康复病人的治疗管理、人群心理健康咨询和干预等项工作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移,强化社区管理,使社区成为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康复和管理的重要场所。改善患者就医、诊治环境。
全面加强医护人员能力建设。医学院校要加强在校学生精神卫生方面的知识学习。对医护人员要加强职业技术、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培训,并纳入继续教育考核范围。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三、进一步加强精神疾病的监测与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