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考核2006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完成情况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7〕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吉政函〔2005〕66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2006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全省2006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组织领导,省环保局会同省人事厅与省政府督查室具体开展。省政府组织成立检查团,由各检查组分赴市(州)开展现场检查考核工作(具体分组及日程安排等情况另行通知)。
二、主要目的
检查考核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核定的2006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完成情况,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激励后进,推动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的和谐发展。
三、内容及方式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吉政函〔2005〕66号)以及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各市州2006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核定任务表的函》(吉环函〔2006〕112号)、《关于印发〈吉林省2006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证细则〉的函》(吉环函〔2006〕148号)的要求,检查方式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终现场检查等,具体考核以下内容:
(一)环境质量指标。
具体包括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主要江河水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指标,检查方式为年终技术核定,考评依据为省监测站核定的各地所报日常数据年终结果。
(二)工业污染防治指标。
具体包括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工业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安装情况、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工业污染源治理、清洁生产强制措施指标,检查方式为年内日常检查,考评依据为相关监督及考核部门的日常检查结果。
(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标。
具体包括检查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垃圾处理场建设及运行、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指标,检查方式为年终现场检查,考评依据为相关监督及考核部门通过年终现场检查所确定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