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基础设施(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运行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科计〔2006〕322 号、苏财教〔2006〕141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省各有关厅局:
为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我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设施形成“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对自主创新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精神,省财政设立江苏省科技基础设施运行补贴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科技基础设施(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运行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科技基础设施(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运行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科技基础设施(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科技
公共服务平台)运行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我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设施形成“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多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精神,特设立省科技基础设施运行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运行补贴资金”)。为规范我省科技基础设施运行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行补贴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纳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
第三条 运行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省级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纳入地方管理的国家实验室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科技基础条件平台。
第四条 省科技厅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定期对补贴对象的运行绩效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其地位和作用、科研与服务的成果和绩效、人才队伍建设、研究或服务设施与条件、管理水平与运行机制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在评估周期内按评估结果每年给予定额运行补贴经费。年度补贴具体方案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具体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