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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依法加强对原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对具备法律规定条件、尚未登记的合作组织,引导其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做好章程的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登记申请文件的准备等有关事项的辅导和指导工作。

  四、有关要求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加强与宣传主管部门、新闻单位的沟通和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学习宣传实施方案,扎实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各地学习宣传工作动态要及时报厅信息中心和经管处。法律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设区市农业局要及时进行宣传活动情况总结,并于2月10日前报省厅经管处。联系人:杨晓菁,联系电话:87856097,87858074(传真),电子信箱:yxj16@21cn.com。

  附件:法律宣传月标语与宣传要点

福建省农业厅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法律宣传月标语与宣传要点

  一、法律宣传月标语
  1.热烈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
  2.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3.全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顺利实施
  4.发展专业合作社 建设和谐新农村
  5.发展新合作 造就新农民
  6.发展专业合作 建设现代农业
  7.民主办社 合作增收
  8.发展专业合作社 携手建设新农村
  9.服务社员为宗旨 共同利益是目标
  10.农民是合作社主体 盈余按交易量返还
  11.法律是合作社的保障 章程是合作社的生命
  二、法律宣传要点
  入社自愿 退社自由
  民主管理 一人一票
  社员地位平等 实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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