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依法加强对原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对具备法律规定条件、尚未登记的合作组织,引导其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做好章程的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登记申请文件的准备等有关事项的辅导和指导工作。
四、有关要求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加强与宣传主管部门、新闻单位的沟通和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学习宣传实施方案,扎实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各地学习宣传工作动态要及时报厅信息中心和经管处。法律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设区市农业局要及时进行宣传活动情况总结,并于2月10日前报省厅经管处。联系人:杨晓菁,联系电话:87856097,87858074(传真),电子信箱:yxj16@21cn.com。
附件:法律宣传月标语与宣传要点
福建省农业厅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法律宣传月标语与宣传要点
一、法律宣传月标语
1.热烈祝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
2.深入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3.全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顺利实施
4.发展专业合作社 建设和谐新农村
5.发展新合作 造就新农民
6.发展专业合作 建设现代农业
7.民主办社 合作增收
8.发展专业合作社 携手建设新农村
9.服务社员为宗旨 共同利益是目标
10.农民是合作社主体 盈余按交易量返还
11.法律是合作社的保障 章程是合作社的生命
二、法律宣传要点
入社自愿 退社自由
民主管理 一人一票
社员地位平等 实行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