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一)明确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确定的程序为: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研究,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保障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
1.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订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在具体实施中,根据被征地农民的不同情况,分别为其建立制度基本统一、缴费档次自选、待遇标准合理、参保方式灵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员,征地后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实行一次或分次缴费的办法。根据当地测算结果,区分年龄实行不同档次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鼓励劳动年龄段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财政、村集体分别给予一定年限的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被用人单位录用后,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享受的领取额分别计算,统一发放。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在制订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办法时,应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的范围、参保缴费基数、费率和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以及办理参保登记的程序;区分已征地农民和新征地农民缴纳医疗保险费来源渠道和缴费方式;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和到规定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等。对生活困难并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将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尽快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