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公物拍卖企业的通知
(鲁国资法规〔2007〕1号)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
《拍卖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通知》(鲁政办字〔2004〕5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7年申报公物拍卖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国资委负责全省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好配合工作。
二、参照往年规定,2007年申报公物拍卖企业的标准是:
(一)截至2006年底,设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有与从事公物拍卖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注册拍卖师2名以上,财会、金融、法律、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四)2006年拍卖成交额达到1亿元以上。
05监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承担公物拍卖业务:
(一)主体资格不符合拍卖企业条件的;
(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存在违法违规拍卖行为的;
(三)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章程、拍卖师等重大事项变更不报告的;
(四)其他不具备公物拍卖企业条件的情况。
三、具备条件的拍卖企业向所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承担公物拍卖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该拍卖企业的文件;
(四)拍卖企业章程、拍卖业务规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公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六)从业人员简介并附注册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其他资格证明;
(七)2006年度拍卖工作情况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