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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十九条 善后处置
  (一)民政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确保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第二十条 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沟通与协作
  加强与其他市(州)级应急指挥部的交流与合作,提高防灾减灾预警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 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二)责任追究。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甘肃省气象条例》第三十四和三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理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预案管理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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