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评估
(一)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会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组织气象灾害的评估。
(二)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上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组织。
(三)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
(四)气象灾害评估结果作为认定气象灾害的依据。
第十五条 新闻报道
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救援情况。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
第十六条 应急结束
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解除应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七条 通信与装备保障
(一)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光纤通信和网络通信等为主,无线和卫星通信为辅稳定可靠的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
(二)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三)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气象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和移动式气象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四)地方气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信息保障。
第十八条 宣传和演习
(一)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教育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开展与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
(二)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演习。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进行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