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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1.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毁坏房屋5000间以上;
  2.死亡30人以上;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Ⅱ级: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1.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2.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Ⅲ级: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1.倒塌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2.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Ⅳ级:未达到Ⅲ级标准的。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分级响应
  (一)应急指挥部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启动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决定,立即组织成员单位研究部署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
  (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指挥部的部署,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安排,确定联系人和电话,并将名单报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联络、通报信息,收集预案具体落实情况。
  (四)参与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
  第十二条 紧急处置
  气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食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决定,通知本系统停产、停业、停课。
  第十三条 动员社会力量
  (一)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二)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要服从市人民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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