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协助完成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七条 预防预警信息
(一)气象灾害信息来源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气象灾害情况。
(二)气象灾害信息审核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要报送“市气象灾害专家组”、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市气象灾害专家组”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经调查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时,要立即报送“兰州市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主管部门。
第八条 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
“兰州市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收到“市气象灾害专家组”的气象灾害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立即向“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由“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将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
(一)市政府将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和完善以气象探测系统、气象信息和气象灾害信息传输系统、气象预报分析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建立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应急指挥部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第四章 应急预警标准
第十条 按照《甘肃省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和《兰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兰州市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标准分为Ⅳ级:
Ⅰ级: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