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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县、区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协助完成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七条 预防预警信息
  (一)气象灾害信息来源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气象灾害情况。
  (二)气象灾害信息审核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要报送“市气象灾害专家组”、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市气象灾害专家组”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经调查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时,要立即报送“兰州市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主管部门。
  第八条 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
  “兰州市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收到“市气象灾害专家组”的气象灾害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立即向“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由“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将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
  (一)市政府将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和完善以气象探测系统、气象信息和气象灾害信息传输系统、气象预报分析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建立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应急指挥部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第四章 应急预警标准

  第十条 按照《甘肃省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和《兰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兰州市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标准分为Ⅳ级:
  Ⅰ级: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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