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6]2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兰州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2006年12月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兰州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五)《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六)《
甘肃省气象条例》;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八)《兰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凡是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应当遵守本预案。
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暴雨(雪)、冰雹、沙尘暴、大风、寒潮、霜冻、雷电、干旱、高温、大雾等突发性天气气候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二)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造成的衍生灾害的应急工作,适用兰州市关于其他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