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集生产、储存、住宿为一体的“多合一”厂房,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对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要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打通疏散通道,安装独立式报警装置。对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留宿人员,要立即清理。
(七)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违法使用明火作业,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消防通道,拒不整改火灾隐患,不履行组织、引导疏散义务等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从重处罚,坚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五、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用7个月时间,分4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20日至2006年12月20日)。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市公安消防支队汇同统计部门负责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各县(市)区政府、公安消防大队及市政府各委、办、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本地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各委、办、局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及辖区内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专门抽调的普查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基本方法及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要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工作方法、要求及法律责任。要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2月21日至2007年4月20日)。
1.自查整改(2006年12月21至2007年1月10日)。各单位按照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需要限期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危险部位必须停止使用。
2.全面普查(2007年1月11日至3月31日)。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在辖区内分行业、系统进行全面普查,澄清底数,登记造册,逐一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每一处火灾隐患,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认真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