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查整治的范围、重点和时间
(一)普查整治的范围
在全市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不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第一产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二)普查整治的重点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1.设施方面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损的;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故意毁坏、占用建筑消防设施的;未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或不合格消防产品的。
2.建筑方面
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变更消防设计或施工中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的;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3.规划方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后消防规划未作相应调整的;城市建设用地未按照消防规划中消防用地分类要求落实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未按照消防规划调整,规划搬迁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贮存单位未搬迁,规划拆迁或改造的旧城区、城中村未按规划期限落实的;城市消防通道未按消防规划及时打通的;城市消防站规划用地未按规划预留的;城市消防规划近期建设计划涉及的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购置、消火栓建设等工作未落实的;城市新建、改建道路或敷设、改造给水管网时未同时建设市政消火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