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旅行社经营活动中要遵守下列价格行为规则。旅行社开展业务应当与组接团社或者游客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执行统一的旅游行程表制度,组接团队应当先付款,后接待。旅行社组接团时禁止合同以外的收费项目,旅游行程开始后,旅行社不得再向游客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严禁旅行社以任何名义向导游收取“人头费”、“带团费”等费用。旅行社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相关旅游经营者给予其低于政府规定的价格优惠,索要回扣。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变相降低服务成本,欺诈宰客。旅行社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经营旅游业务,应当坚持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旅行社对外报价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行程单上所列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要按公布的价格明码标价,禁止擅自定价和价外加价行为。
第十六条 旅游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禁止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经营者所标示的商品价格是实际成交价的3倍以上的属价格欺诈行为。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必须在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公示牌,将收费项目、标准、计收方法、优惠办法等内容向游客明示,禁收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价格活动中,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旅游价格正常秩序。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标价、折扣等蒙骗、欺诈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旅游服务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构成价格违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旅游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旅游价格干预措施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价格工作人员泄密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