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旅游汽车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旅游汽车客运指导价,旅游汽车驾驶人员不得收取除租车费以外的费用或索取回扣。
第九条 旅游星级饭店客房价格在政府适度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主管部门采取认定公布最低成本价,限定最高指导价等措施,保持星级饭店客房价格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旅游星级饭店客房最低成本价认定,按照企业自报、行业协会公议,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程序核定,经认定并在指定媒体公布的价格作为监督企业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要依据。春节、“五·一”、“十·一”等旅游黄金周期间,根据市场供求变化,价格主管部门对旅游星级饭店客房限定最高指导价,对其实行适度调控。
第十条 旅游星级饭店经营者制定的客房价格,旅游淡季不得低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最低成本价格;旺季不得突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指导价。星级饭店客房经营不得以含餐、赠券、赠送有价服务项目等变相降价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一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旅游价格协调制度,根据需要将全省性质类似的景点、特种旅游项目和星级饭店客房及旅游交通等价格纳入协调范围,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综合平衡价格。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价格根据本省旅游市场发展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及价格总水平状况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三条 旅行社制定本省旅游组接团价格,应根据旅游线路、服务档次、消费项目、税金、利润等因素,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合理制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测,省价格主管部门要适时公布旅行社组接团成本信息和合理价格水平信息,制定旅游线路参考价格,引导企业合理定价。
第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法规、政策,不得以低于地接旅游团队行业平均成本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认定旅行社低于成本价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公式为:旅行社地接旅游团队行业平均成本价格=省内旅游交通费用+住宿星级饭店费用+游览景区(点)和特种旅游项目费用+团队餐饮费用+旅行社综合服务费+法定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