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贯彻省政府202号令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办法
(琼府办[2006]104号转发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建立我省旅游市场价格监管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价格是指旅游产业体系中“行、游、住、食、购、娱”等要素的价格。
第三条 我省旅游价格在国家价格法律、法规的政策指导下,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3种管理形式。
(一)对游览参观点门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对特种旅游项目价格、旅游客运车(船)运价和旅游旺季特定时段的旅游星级饭店客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对旅行社组接团,非旅游旺季特定时段的旅游星级饭店客房、旅游餐饮、旅游购物场所商品及其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市(县)两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已经旅游主管部门等级评定,并获得A级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非A等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从严核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 特种旅游项目、旅游车(船)客运指导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格幅度内制定具体执行价格。
第六条 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门票价格允许旅游团队购票适当优惠,其中:游览参观点对团队购票优惠最高不超过票价的30%;特种旅游项目对旅游团队购票优惠最高不超过票价的40%。经营者可在规定优惠幅度内与旅行社合同约定具体执行标准。
第七条 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门票价格,不得擅自定价,不得低于规定的价格优惠或采取赠券、赠送有价服务、回扣等手段招徕旅游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