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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缴存率和覆盖面,从而增加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以积累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历年来应用于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核定后一并划转专户储存。

  七、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县房产管理局(所)按专户进行储存,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费用等,不得挪作他用。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八、动员和鼓励社会捐赠。各市、县房产管理局(所)可联合民政部门、慈善机构和新闻媒体就当地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有关政策措施等开展宣传活动,发动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或实物。数额较大的捐赠资金可申请设立廉租住房基金。对捐赠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对捐赠人应进行公开表彰,对捐赠资金达一定数额、实物达一定面积的捐赠人可授予荣誉称号。

  九、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建住房〔2006〕204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

  市、县房产管理局(所)要规范审核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最低收入家庭,要给予相应的廉租住房保障;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加强廉租住房动态管理,严格实施年度复核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各市、县房产管理局(所)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年度复核和定期核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对不如实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

  建立健全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各市、县房产管理局(所)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市、县内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廉租住房档案要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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