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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意见
(琼府办〔2007〕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本途径,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6号)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将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市、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确保我省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和顺利实施。

  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县,必须在2007年6月底前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并报省建设厅、省民政厅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家庭住房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应优先供应现借住、租住、暂住的低保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近两年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和规划,并尽快向社会公布。确需新建廉租住房的,应编制土地供应计划。

  省建设厅对全省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市、县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市、县的房产管理局(所)负责。省和市、县的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二、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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