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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2007修正)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推荐单位和专家在推荐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推荐上报奖励办公室。
  第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初审)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组评审)
  奖励办公室根据初审分类结果,分别组织不同的专业评审组对候选对象进行评审。专业评审组提出奖项等级,并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
  经专业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后,由奖励办公室通过媒体公布初评结果,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受理期结束后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七条 (复核和审定)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程序结束后,奖励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情况、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情况、复核结果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由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对象、等级进行审定。
  第十八条 (颁奖与公布)
  奖励委员会审定获奖对象、等级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对获奖的公民、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获奖名单。
  第十九条 (奖励经费)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申请人非法行为处理)
  申请人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非法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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