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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清市物资总公司民爆器材储存仓库竣工验收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清市物资总公司民爆器材储存仓库竣工验收的批复
(闽经贸机电〔2007〕57号)


福清市物资总公司:

  根据你公司提出的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竣工验收申请([2006]融物综字第16号),我委于2006年10月27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现场审查。经研究,我委同意项目验收小组意见,该民爆器材储存仓库通过竣工验收并可正式投入使用,核定库房最大存药量为:炸药30吨(索类品种可与炸药同库存放)、黑火药8吨、雷管30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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