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1月22日 川价发〔2007〕25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附表一、附表二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各生产经营企业尽快向我局上报。我局将于近期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布我省未列剂型及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