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上海保监局关于本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上海保监局《关于本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本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切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
消防法执法检查组有关建议和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以及上海保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中国保监会和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保监发〔2006〕44号),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本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23号),本市在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影剧院、网吧、歌舞娱乐、浴场、医院、机场、公交车站、客运码头、地铁车站、磁浮车站、体育场馆、会展及大型活动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本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和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促进投保单位管理者自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及时查找消防安全隐患,降低火灾事故发生概率;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提升上海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充分利用保险的市场化风险预防机制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着力建立起火灾风险识别、预警、控制等防灾防损机制,努力为群众提供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